[本站 资讯]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自动驾驶车辆使用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时权责认定做出划分,新政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化应用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显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其中,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别)和高度自动驾驶(L4级别)的车辆,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
作为自动驾驶的最高级别,也就是完全自动驾驶(L5级别)的车辆,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条例》显示,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记者了解到,只有搭载完全自动驾驶(L5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政策还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需要配备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启动警示和明确行驶状态。目前,市场上大部分车型并未配备这一装置,有关条例的实施势必会引导未来智能网联汽车在生产时配置指示灯。